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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重工终止不超50亿元定增

时间:2024-08-21 02:10 来源:中国经济网 阅读量:19137   

振华重工昨日晚间披露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lt;终止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gt;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

振华重工表示,公司自启动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以来,一直与中介机构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现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等因素,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及审慎分析与论证,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振华重工2023年5月26日发布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显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拟全部用于船舶购置项目、门机总装线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智能制造升级改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振华重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的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的发行对象为包括中交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除中交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

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即“发行底价”,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580506050股。本次发行中,中交集团拟以现金认购股票量不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30%,且认购金额不低于10亿元。

中交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特定投资者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振华重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之日起十二个月。

本次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中交集团,中交集团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截至预案出具之日,公司股本总额为5,268,353,501股。中交集团直接持有663,223,375股,持股比例为12.59%;中交集团控股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855,542,044股,持股比例为16.24%;中交集团全资子公司中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持有916,755,840股,持股比例为17.40%。因此,中交集团及其关联方在本次发行前合计控制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比例为46.23%,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580,506,050股(含),其中中交集团拟现金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实际发行股票数量的30%,且认购金额不低于10亿元。按照上述认购规模,本次发行完成后,中交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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